「要復合的話,這依然是我們要面對的傷痛」
身為加害者的妳,在自首的那一瞬間責任就已經卸載乾淨了。無情的把傷痛丟給對方,把我打擊得千瘡百孔。每每當妳說什麼「一起」面對的時候多少我都感到諷刺,憑什麼我要「一起」跟妳贖罪,干我屁事,都是妳犯的罪,為什麼要拉我下水承擔痛苦。
打人的人,永遠不懂被打的心情;
傷害人的,也無法理解被傷害的痛苦。
你一直強調你錯了、肯改了,說實在話,我還真相信你了,但那是因為我不是被你傷害的人,可被你傷害的人,你老婆呢?你不耗費一點時間,拿出實際上的行動、關心、懺悔跟改變來贖罪,要人怎麼相信得下去?
你傳個幾次簡訊,打個幾通電話,甚至跑個一趟太太的公司碰壁了,就氣得牙癢癢,認為老婆為什麼要把事情搞成這樣?為什麼要讓小孩沒有爸爸?難道我都悔改了還不夠嗎?我都要好好愛妳了,難道不行嗎?
你把她當什麼啊?你的寵物還玩具?可以這樣呼之則來揮之則去,想玩就玩想丟就丟?你這想法根本是大錯特錯,你要知道,
「毀掉一個女人對你的信任跟愛,只要短短幾秒,但建立起來,卻要好幾年。」
我要是你,我根本不敢有勇氣,請對方原諒我甚至愛我,這種事情實在太無恥。我能做的,只是默默關心,給於任何對方實質上想要、需要、甚至不要的幫助。她需要我,我馬上出現;她不需要我,我便默默守護並且躲得遠遠,假使這是能讓她開心唯一的方式。
如果時間能證明你改變的事實,她也願意回頭讓你贖罪,那是你的幸運;如果不願回頭,那也只能祝福,因為這本來就是做錯事的人,該負起的責任,誰叫你當初,要這樣傷害一個女人?
「還是你真以為傷害了一個人,還能輕易全身而退嗎?」